收養協議一定要公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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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進行收養的時候,收養人與送養人之間多半會簽訂一份收養協議。而現實中,有的人會將收養協議辦理一個公證,因此就讓其他人認為收養協議一定要公證。那到底收養協議必須要公證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收養協議一定要公證嗎

一、收養協議一定要公證嗎

收養協議是指收養人與送養人達成的有關收養人的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收養協議的公證關係到被收養人和收養人彼此享有法定繼承權等問題。

辦理收養協議公證並不是收養的必經程序,但辦理了收養協議公證不僅保障收養人、送養人及被收養人的相關權利,同時法律也賦予了公證後的一些法律效力,使人們的權利得到更好的保障。

所以,從避免法律風險的角度考慮,收養協議最好經過公證機關的公證。

二、收養協議公證的法律效力

收養協議公證的證據效力:證據效力是指公證書是一種可靠的證據,具有證明公證對象真實、合法的證明力,可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辦理收養協議公證並不是必經程序,但是任何法律行為、文書經過公證後可以產生法律上的證據效力。如果發生訴訟,經過公證的法律行為或文書可以直接採證作為證據使用,除非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

辦理收養協議公證的強制執行效力:強制執行效力是指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時,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有關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不再經過訴訟程序。公證的強制執行效力是法律賦予公證機關的特殊職能,是法律強制性在公證活動中的體現。與公證的證據效力不同,公證機關賦予公證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是一種特殊的公證,僅限於《公證暫行條例》第四條第十款規定的範圍,一般公證文書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辦理收養協議公證的法律行為成立要件效力:公證的法律行為成立要件效力是指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國際慣例或當事人的約定,特定的法律行為只有經過公證證明才能成立,併產生法律效力;不履行公證程序,則該項法律行為就不能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收養協議公證的辦理程序

辦理收養協議公證,是由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的住所地公證處管轄。

收養協議公證辦理的具體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審查、出證。收養關係的當事人向公證處提出辦理收養的書面申請,按照收養關係成立的實質要件提供有關材料及其他所需的材料。公證處受理後,合審查,符合收養條件的,由公證處出具收養關係成立的公證書。當事人辦理收養公證,應當按照規定向公證處繳納費用。對不符合收養條件的,公證處不得出證,並向當事人説明拒絕出證的理由。

實踐中,法律沒有強行要求建立收養關係,簽訂了收養協議之後就一定要辦理公證。當然,當事人辦不辦理公證,其實對收養協議的生效不會產生影響的。因此“收養協議一定要公證”的説法,就是不對的。只要收養協議符合了法律生效要件,即使不辦理公證,也是有效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宜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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