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協議屬於合同法嗎 - 收養協議的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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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協議屬於合同法嗎,收養協議的內容有哪些?

收養協議屬於合同法嗎?看到這個問題很多人一時搞不清楚,其中這就是在問收養協議是否屬於《合同法》調整。如果屬於,那麼收養協議就要按照《合同法》中的規定來書寫、簽訂。下面,本站小編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收養協議屬於合同法嗎

首先需要指出,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合同法》相應廢止。

1、收養協議是具有人身屬性的特殊合同,並不由合同法來進行調整,這是與普通合同的最本質區別。

2、收養協議實質上是一種身份上的契約,是基於雙方當事人希望建立與自然的父母子女關係有同等的效力的關係,通過協議締結私法上的契約而成立的,對此,我國以《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婚姻家庭編等法律單獨調整。我國對合同的法律規定並未將收養協議納入其調整範圍。

收養協議處分了人身權方面的特殊權利,不能夠完全一概同處分財產關係的合同相提並論。

二、收養協議的內容有哪些

1、送養人、收養人、被收養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及相互關係;

2、收養的原因;

收養協議屬於合同法嗎,收養協議的內容有哪些? 第2張

3、共同送養人、共同收養人的意思表示;

4、被收養人(年滿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意思表示;

5、送養人、收養人、被收養人的權利與義務;

6、收養開始的時間;

7、共同送養人、共同收養人和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被收養人在協議書上簽字。

三、簽訂收養協議的條件

收養人和送養人的主體資格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該收養協議將無效,所以當事人在簽訂收養協議時,應當從以下方面瞭解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條件:根據《民法典》第1093條規定,

1、被收養人的條件是: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1)喪失父母的孤兒;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2、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

收養協議屬於合同法嗎,收養協議的內容有哪些? 第3張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年滿三十五週歲。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民法典》對收養的限制。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並可以不受《民法典》對收養的限制。

3、送養人的條件是:

(1)孤兒的監護人;

(2)社會福利機構;

(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4)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5)送養人不得以送養子女為理由違反計劃生育的規定再生育子女。

通過上文的解答我們知道,收養協議是屬於人身性的協議,因此是不受合同法律規定調整的的,實際上收養協議是一種契約,調整的是一種擬製的父母子女關係。通常情況下是受《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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