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未領證流產可以不退還彩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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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未領證流產可以不退還彩禮嗎?

一、女方未領證流產可以不退還彩禮嗎?

婚內期間流產一次,對方當事人應該給予一定補償,婚前彩禮數額較大的情況,可以視情況退還一部分;這種情況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法院依法裁決。

領了結婚證一般是不會退彩禮的,但是如果夫妻沒有共同生活或是對方因為給彩禮而導致生活困難的,就需要退還。根據我國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標誌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於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明確規定。

二、不予返還結婚彩禮的情形有哪些?

第一、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第二、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第三、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就司法實踐中如何掌握第三種情況作以下幾點説明:首先要求“確已”用於共同生活。這就要求接受彩禮的一方,要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實,避免依此為藉口拒絕返還彩禮;其次女方在“結婚”前購買的嫁粧,雙方共同使用,不能視為用於共同生活。因為女方的嫁粧是其“婚前”財產,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男方也有其婚前財產用於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該項規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並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綜合上面所説的,女方未領證而流產代表着雙方是同居生活在一起的,如果男方要求退還彩禮那麼就需要由雙方來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好的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解決,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要結合實際情況來,不同的情形所處理的方式是完全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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