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的婚前財產怎麼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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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的婚前財產怎麼辦理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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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公證怎麼辦理

一、準備好以下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户口簿,已婚夫妻辦理財產公證需要帶上結婚證;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

二、準備好上述材料後,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一般不允許委託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

三、公證申請被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後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後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並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四、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的面前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 至此,婚前財產公證的辦證程序履行,當事人可於規定期限日憑收費單據去領取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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