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怎麼辦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9W

一般來説,比較容易舉證的財產,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比較難舉證的財產,需要婚前財產公證。
婚前財產公證有兩種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婚前財產公證;一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達成協議,辦理婚前財產公證。
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的公證處管轄。當事人應當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應當提交: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2)協議書草稿(當事人書寫協議有困難的,公證機關可以代為書寫);
(3)有關的產權證明,如個人所有房產的房產證;
(4)其他有關的證明材料,如己婚夫妻的結婚證書等。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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