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離婚前夫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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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離婚前夫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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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是否要承擔前夫婚前債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該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和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從這條規定來看,債權人起訴夫妻雙方要求償還借款沒有錯。

女方如果認為這筆借款與其無關,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由女方向法院提供證據證明債權人和你前夫明確約定這借款屬於你前夫的個人借款,或者能證明這些借款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否則法院只能認定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在很多情況下,一方在婚前債務,其實都是屬於個人債務,也就是與另一方沒有關係。於是之後夫妻不管是否離婚,另一方其實都沒有義務來對這個債務承擔責任,除非是自願對並不屬於自己的債務或夫妻共有的債務承擔償還責任。但有些情況下雖然是婚前借債,經過認定確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那麼另一方就需要作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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