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和解協議書重點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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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生勞動糾紛,可通過協商和解、調解、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形式予以解決

勞動爭議和解協議書重點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規定:“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第五條規定:“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進行協商,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可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可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對於員工與用人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可通過協商、和解、調解、仲裁以及訴訟的方式予以解決。

二、在員工提起勞動爭議仲裁後,用人單位與員工先後三次達成和解,雙方不再存在任何勞動爭議

如前所述,在員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用人單位 提起勞動爭議仲裁後,用人單位三次與員工達成和解,在用人單位依約履行相關文件後,用人單位與員工不再存在任何勞動爭議,基於勞動關係產生的權利義務互不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和解協議書具有民事合同性質,如果相關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等情形,並且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可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就是合法有效的,各方應嚴格遵守。

三、員工如認為與其原用人單位簽訂的上述三個文件存在欺詐、脅迫、顯失公平等情形,應通過法律途徑進行救濟,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第五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通過上述規定可知,員工若認為其與用人單位簽訂的上述協議書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或者顯失公平等情形的,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不應通過拉橫幅、用高音喇叭叫囂辱罵、割腕的過激方式來主張權利。

以上大致介紹了關於勞動爭議和解協議書的部分法律難點內容,若是在生活中,您遇到了勞資糾紛,也請把握法律的相關規定,不要屈從於公司的淫威之下,和解的同時也要保證自己的利益不受損失。若是保險,最好是可以諮詢相關進行勞資糾紛的律師,這樣既可以避免成本高昂的訴訟費用,也可以挽回自己的損失,甚至得到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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