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前財產權屬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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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前財產權屬淺析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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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誰知道夫妻婚前財產權屬淺析是什麼意思

由於婚姻是一個共同體。夫妻是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而結合的人生伴侶,是家庭中的核心成員,雙方承擔着贍養老人、撫育子女、組織共同生活的責任,在經濟上、財產上協力、互助,本是夫妻關係的天經地義。筆者認為,應該規定“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婚後所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這樣既符合我國婚姻法有關規定的本意,又給雙方留下了可以選擇的空間。

  《婚姻法解釋(三)》第5條本是針對越來越多的離婚財產糾紛,特別是個人財產在婚後的收益,給出了一個明確的具體裁判標準。筆者認為,在目前沒有明確界定相關概念的情況下,理解該條文時,應當本着認可夫妻協力、重視婚姻共同體的維繫,限制性的解釋孳息和自然增值,擴張性的解釋投資經驗收益。在當事人對個人財產婚後的收益性質發生爭議、認定個人所有沒有確定依據時,傾向於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而言,凡一方付出了一定勞動的種植果樹產生的果實、耕作土地獲得的糧食、水產養殖生產的水產物、動物的幼崽、民間借貸利息、股票收益、公司紅利、專利權轉讓費、專利實施許可費、稿費、商標使用許可費、肖像使用費等不能認定為孳息,而為投資收益或者生產經營收益,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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