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變為共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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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變為共有財產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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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如何變為共有財產

(一)工資、獎金;(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夫妻雙方協議<婚姻法>。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歸夫妻共同所有;(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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