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無效婚姻登記處是否可以直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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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民眾如果在生活當中發現存在無效婚姻的案例也有權利向國家有關部門舉報的,因為有些無效婚姻會容易造成一些新的社會和家庭矛盾。民眾也有可能將這種情況直接反映給了當地的民政局,認為民政局畢竟是監管婚姻登記的部門,那麼,婚姻無效婚姻登記處是否可以直接處理?

婚姻無效婚姻登記處是否可以直接處理

一、婚姻無效婚姻登記處是否可以直接處理?

民政部門沒有權利宣佈婚姻無效。我國並沒有直接規定無效婚姻的宣告程序。《婚姻登記條例》。其中第16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判決書副本後,應當將該判決書副本收入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該條例沒有賦予民政機關以宣告婚姻無效的任何權力。

二、我國規定婚姻無效的情形

民法典》(自2021年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三、婚姻可撤銷的情形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不過民政局在接到這種舉報當然是有義務調查取證並且反映給人民法院的,但是在沒有法院的宣告結果之前,民政局也沒有權利就直接撤銷當初給雙方辦理的結婚證,所以在我國婚姻無效也是有一個庭審程序的。我國對無效婚姻的規定,應該社會生活當中大多數人都對其中的規定並不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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