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機關對可撤銷婚姻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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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記機關不處理可撤銷婚姻。婚姻當事人要撤銷婚姻的,需要向法院起訴。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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