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需要幾天 - 婚姻登記要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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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結婚是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因此,締結婚約必須在民政部門登記才有效。但是很多人對於婚姻登記的相關知識並不是特別的瞭解,那麼婚姻登記要多久呢?婚姻等級的條件是怎樣的?本站小編將在下文為您詳細解答這個問題。

婚姻登記需要幾天,婚姻登記要多久?

一、婚姻登記要多久

根據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四十九條的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婚姻登記的時效是證件材料齊全,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因此,登記結婚需要一天的時間就可以了。

二、婚姻登記的條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三、結婚登記提交的證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

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當場拍照)。

四、結婚登記的程序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

五、婚姻無效以及法律後果

1、婚姻的無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2、婚姻的撤銷。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3、無效或者撤銷的法律後果。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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