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機關應如何為聾啞盲人辦理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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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聾、啞、盲人生理方面的特殊性,對於這類人員,婚姻登記機關應當與一般人員辦理結婚登記有所區別。

婚姻登記機關應如何為聾啞盲人辦理結婚登記

對於前來辦理結婚登記的聾、啞人,婚姻登記員應當與當事人進行筆談,筆談文字材料存入檔案。當事人不會寫字的,應當請一名與當事人和婚姻登記員都能進行正常交流的證明人在場,證明人要將詢問情況寫成書面證明材料,證明材料要經聾、啞人和證明人同時簽名或按指紋,最後交婚姻登記員存檔。《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及《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中領證一欄應由聾、啞人自行簽名或按指紋。

對於前來辦理結婚登記的盲人,婚姻登記機關應認真詢問,由當事人口述,婚姻登記員代當事人填寫。婚姻登記員代當事人填寫完畢,應當宣讀,當事人認為填寫內容無誤,在登記員的引導下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及《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中領證一欄簽名或按指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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