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撤銷婚姻登記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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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撤銷婚姻登記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行政訴訟撤銷婚姻登記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一)婚姻登記撤銷的條件

(1)受脅迫的一方和對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簽署雙方無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聲明書

(2)自結婚登記之日起或受脅迫的一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至申請之日不超過一年

(二)婚姻登記撤銷的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

(3)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做出的有關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三)婚姻登記撤銷的流程:

撤銷婚姻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報批—公告的程序辦理。

婚姻登記撤銷應注意什麼

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填寫《撤銷婚姻申請書》。雙方當事人在“聲明人”一欄簽名。當事人不會寫字的,可由當事人口述,第三人代為填寫,當事人在“申請人”一欄按指紋。

第三人應當在申請書上註明代寫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與申請人的關係。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不得作為第三人代申請人填寫。

當事人宣讀本人的申請書,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並在“監誓人”一欄簽名。婚姻登記處擬寫《關於撤銷×××與×××婚姻的決定》報所屬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符合撤銷條件的,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批准,並印發撤銷決定。

婚姻登記處應當將《 關於撤銷×××與×××婚姻的決定》送達當事人雙方,並在婚姻登記公告欄公告30日。婚姻登記處對不符合撤銷婚姻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不予撤銷原因,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除受脅迫結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相關法律規定

20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200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婚姻當事人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案件,應當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第十三條 婚姻法第十二條所規定的自始無效,是指無效或者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書並將生效的判決書寄送當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2012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審理指南

三、婚姻被宣告無效、被撤銷後的法律後果

無論是無效婚姻還是可撤銷婚姻,一旦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則婚姻自始無效,即從當事人結婚之時,婚姻就沒有效力,而不是從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宣告之時起婚姻才沒有法律效力。這説明我國對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採宣告主義,即只有經過宣告確認程序後,才產生自始無效的後果,也即未經公權力宣告前,不能作為無效對待。

2001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在民事審判中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意見

3、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案件的管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婚姻案件管轄的規定確定。

綜合上面所説的,婚姻是自由的,同樣也是平等的,如果在婚姻中受到了那些不公平的待遇或者是被別人強迫的,那麼作為受害者是有權利用法律來保護自己合法權益,進行撤銷自己的婚姻,因此,一定要找到有力的證據,相關的材料,這樣法院才會進行受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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