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無效與撤銷結婚登記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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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結婚時欠缺的結婚條件不同。

婚姻無效與撤銷結婚登記的區別有哪些?

可撤銷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當事人違反“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而無效婚姻是指當事人因違反結婚的禁止性規定,登記結婚時欠缺結婚的實質條件。

2、時效不同

宣告無效婚姻是絕對無效,只要符合宣告無效婚姻的幾種情形即無效,不因時間的經過而消滅;例外情形:司法實踐中主要包括,因未到法定婚齡而結婚,起訴離婚時雙方年齡均已在法定婚齡之內。有禁止結婚親屬關係的已生有子女或不能生育的。而可撤銷婚姻是相對無效,它有時間限制,因時間的經過而消滅。即,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3、請求人不同

有權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

(1)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2)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4)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

綜合上面所説的,婚姻無效和可撤銷的結登記的申請都會由法院來進行執行,而且這兩種都是屬於不符合民法典的規定成立的關係,但對於這兩種完全是屬於不同的法律情形,一種是違反了民法典的實質條件,而對於別一種是屬於違背了雙方的意願,所以,不同的情形所處理的方式也會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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