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精神病人離婚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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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精神病人離婚程序是什麼?

一、和精神病人離婚程序是什麼?

1、如果是間歇性精神病人,可以辨認自己行為能力的,雙方可以到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也可以通過法院判決離婚。如果是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需要先變更監護人,然後再去法院起訴離婚。

2、《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精神病人生活難以保障,是否應支持原告離婚的訴訟請求

1、為保障當事人婚姻自由的權利,不應以夫妻撫養義務限制原告行使離婚請求權。

2、起訴離婚,既是夫妻長期矛盾導致感情破裂引起,也與被告患精神疾病有必然關係,如果離婚將導致本已生活困難的精神病人面臨更加艱難的生存環境,原告的訴訟請求應否得到支持。

三、精神病監護人由精神病人自己指定嗎

不能,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必須根據法律規定,可由社區或者基層組織指定。

監護職責: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

4、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訴訟;

5、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精神病人也是可以離婚的,但是一般需要採取訴訟離婚的方式離婚,並且需要由精神病人的監護人蔘與訴訟,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必須根據法律規定,可由社區或者基層組織指定,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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