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變更撫養權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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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變更撫養權程序是什麼?

我國法律在不斷的完善,逐漸的對於弱勢羣體的保護越來越多,特別是一些患有疾病的羣眾,從各個方面保障他們的權益,在生活中我們經常會遇到關於精神病患者的撫養權問題,有時候會在撫養權問題上產生糾紛,那精神病變更撫養權程序是什麼?下面就對此問題進行詳細的介紹。

一、精神病變更撫養權程序是什麼?

根據《民法通則》第十七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你已經成年,有經濟來源具有監護的能力,所以你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變更監護人。至於訴狀的事實和理由部分,你可以主要從你舅舅和你阿姨侵害你母親的合法權益,你已經具有監護能力以及尊重你母親本身的意願這幾個角度闡述。

二、精神病人如何設定監護人

設立精神病人的監護人,首先須確認當事人為精神病人。但精神病人與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屬於兩個不同的範疇。按照《民法通則》第19條規定,精神病人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宣告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是法院的職權,其他任何機關或組織都不具有這一職權,而且法院的這一職權不能主動行使,必須有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某一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時,法院受理後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審理中法院應當首先確認被申請人為精神病人。

依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7條規定,“當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司法精神病學鑑定或者參照醫院的診斷、鑑定確認。在不具備診斷、鑑定條件情況下,也可以參照羣眾公認的當事人的精神狀態認定,但應以利害關係人沒有異議為限。”對於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應宣告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於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則應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人民法院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其近親屬得依《民法通則》第17條規定的順序確定監護人。若近親屬就監護人的確定發生爭議,則應由有關單位或組織指定。

對於精神病患者的撫養權一半都是自己的親屬所有,但是在出現突發的意外事件之後會導致撫養者不能再去撫養患者,這樣就會給患者帶來巨大的生活障礙,嚴重者還會造成精神病患者正常的生活,就需要及時的變更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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