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離婚過錯方能分婚後財產嗎
可以分到,但一般少分。
因一方過錯導致離婚的過錯方一般會少分財產,具體能分多少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因為一方過錯導致離婚的,如果男女雙方協議分割財產不成的,法院判決時會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離婚時能按照婚前財產約定處置財產嗎
夫妻在婚前自願簽訂的書面形式的財產約定,是有效的,離婚時,應當按照才約定處理財產。
夫妻財產約定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1)夫妻財產協議的當事人必須是合法夫妻且夫妻雙方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約定必須完全自願,意思表示真實,不能採取欺騙、脅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強制對方進行夫妻財產約定製,所謂意思表示真實是指意思表示應當如實地反映當事人真實的目的和意圖。意思表示真實是夫妻財產協議生效的必要條件。
(3)約定的內容必須完全合法,不得規避法律或者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不得借財產約定損害對方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借財產約定逃避債務和排除他人正當利益的行為無效。
例如不得利用夫妻約定來逃避納税的義務,或者非法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履行,或者非法轉移贓款贓物逃避刑罰的制裁等。
(4)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雙方的口頭約定一般屬於無效,且無法證明。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三、離婚一般能不能分走男方婚前財產
離婚時不能分割婚前個人財產,婚前個人財產屬於一方個人所有,在離婚時不會對其進行分割。法律對財產分割的規定是: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一般如果離婚了,財產的分割遵循以下原則:
(一)雙方協商決定。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二)男女平等。不能歧視婦女,不能認為婦女掙的少,就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三)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四)給予補償的原則。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五)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離婚訴訟時,應對夫妻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根據民法典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各項合法收入以及由該收入轉化而成的各項財產和財產性權利,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具體的應包括:
(一)夫妻雙方各自的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性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
(五)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額;
(六)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八)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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