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公證需要錄像錄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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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放棄繼承公證需要錄像錄音嗎?

放棄繼承公證需要錄像錄音嗎?

不需要,放棄繼承公證不需要錄像錄音,依法由公證處辦理公證。放棄繼承權,應當是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明確放棄繼承的真實意思表示,在放棄繼承書上簽字的才有效,放棄繼承權合法有效,依法不能分得遺產。

當事人申辦放棄繼承權公證,應當到其住所地或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户口簿等。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當事人享有繼承權的證明等。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公證,要向當事人講明他的權利、義務及其放棄繼承權將引起的法律後果,使當事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將要產生的影響有明確的認識。公證處應將上述情況記錄在公證筆錄上,筆錄應讓當事人核對並簽名。

法律允許公民自願放棄自己的繼承權。但是放棄繼承權需要依法做出明確的意思表示,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放棄繼承權公證一般是,公證處依法證明繼承人放棄自己享有的,繼承他人遺產權利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的活動。放棄繼承權時,作出明確的書面或口頭説明即可。

二、可以放棄繼承權嗎?

這個問題需要分情況討論:

第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繼承人的,不能放棄繼承權,其代理人也不能代為放棄繼承權;

第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繼承人的,可以放棄繼承權,但必須要有明確的表示,而且不得附加任何條件。

如果沒有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則視為接受繼承,意思表示的作出時間是在被繼承人死亡,繼承開始後遺產處理前。

同時還要注意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其放棄繼承;如果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需要有本人承認,或者有其他充分的證據證明,也應當認定有效。

放棄繼承的公證不需要錄像、錄音,公民是可以放棄繼承權的,但是必須表達自己的真實意願,要在繼承開始後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的表示,最好寫書面的放棄材料,繼承開始後沒有明確意思表示放棄繼承權的,視為接受繼承,可以被繼承人的分割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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