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像錄音可以作為法律證據嗎
一、錄像錄音可以作為法律證據嗎
錄音資料也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要分情況而定。
若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反而言之,如果未經相關當事人同意的錄音錄像資料沒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則該錄音錄像資料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
雖未經對方同意而偷錄的錄音資料沒有侵害到對方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而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所以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但如果只有這一個單獨的證據,而沒有其他證據佐證,那麼,這個錄音證據的證明力還是有所欠缺的。因此,最好找一些其他的證據來佐證。
二、錄音證據怎樣能被有效採用
在實踐中,首先看錄音證據內容是否清晰可辨。錄音證據在錄製過程中會受到諸多幹擾因素,從而可能導致錄音內容模糊聽不清。若該份錄音證據記錄的內容模糊聽不清,則對該份錄音證據記錄內容的真實性不予認可。
還要看錄音證據記錄內容與本案待證事實的關聯性,看錄音內容是否與本案有關,若無關則不能作為本案證據使用。
再看錄音內容是否能夠證明其主張,若該份錄音證據記錄的內容雖與本案有關聯性,但不能證明其主張,也對其證明目的予以否認。
具備了證據“三性”的錄音證據,要確認其證明力,還須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若當事人僅有一份合法、真實、關聯的錄音證據,而無其他證據予以佐證,則該份錄音證據屬於孤證,此時,若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該錄音證據,則難以確認其證明力。
所以通過審理,結合以上要件,對申請人提出的電話錄音這一證據不予支持。
三、構成刑事拘留的條件有哪些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1、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80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 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進行刑事拘留必須要滿足有重大證據指向被拘留人或者是正在進行犯罪的相關人員的條件。一般申請拘留令只能夠拘留三日,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一到四日。但如果是多次進行作案、團伙作案的話,可以跟法院進行申請延長拘留時間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