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放棄繼承需要公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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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放棄繼承需要公證嗎?

一、遺產放棄繼承需要公證嗎?

放棄遺產的繼承究竟是否需要公證,這完全是取決於繼承人本人的意志的,並有什麼明確的法律要求放棄遺產需要強制性的公證。但是這裏需要要考慮到的一點就是,如果不做公證,日後可能會有些遺產上的糾紛,因此,如果想要避免以後在遺產上面的一些糾紛,那麼,放棄遺產的時候,辦理公證會更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究竟是否公證,這採取的完全是自願原則的。當繼承人自願做出了放棄遺產的繼承的意思表示的時候,而繼承人自己經由書面的方法表示出來的時候,這時候就可以發生效力了。但是,又為了儘量去避免以後又因為遺產的問題會產生有一些糾紛,於是辦理公證相對來説更好。

那麼,我國有法律明確規定了,被繼承人死亡,繼承就開始了。在繼承人被告知繼承遺產,並在遺產處理之前,那麼繼承人就要做出表示,如果放棄繼承遺產的話,那麼繼承人就要做出表示來代表放棄繼承。如果沒有做出任何表示的話,那麼就當做繼承人同意了遺產的繼承。因此,作為一個公民,如果要放棄遺產的繼承,並且還要公證的話,那麼這個時間是十分重要的。而且,如果是在被繼承人的遺產處理之前的這段時間提出的話,那麼必須也要在被繼承人死了之後的這段時間。如果説過了上述所説的這個時間段,那麼,就算繼承人提出公證,也不能再予以受理了。

二、注意事項是什麼?

(1)公民申辦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應當親自到其居住地的公證機構或作出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公證申請,不能委託他人代理;

(2)在時效上,公民放棄繼承權應當在被繼承人死亡,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否則,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將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時,放棄繼承權不能附帶其他條件或將自己放棄的權利轉給他人,否則,應按接受繼承辦理;

(3)公民申辦放棄繼承權公證,應是其自願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任何在受脅迫、受欺騙情況作出的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都將視為無效的民事行為。

申辦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申請人應向公證機構提交如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明。如户口簿、身份證、護照、通行證等;

(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3)本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

(4)經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的聲明書。如果被繼承人死後遺有多項遺產時(如既有房產又有存款等),聲明書應明確放棄繼承哪一項遺產。

在當代的社會,放棄繼承是屬於當事人所擁有的一項權利,任何人都不能剝奪這項權利,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一旦做出,就不能隨意的反悔,否則就算是反悔也是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的,所以一定要慎重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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