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監護是單方法律關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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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監護是區別於法定監護的一種制度,可以單方法律關係。成年人在自己清醒的時候,選擇一個自己最信任的人,可以是親屬,也可以不是親屬,書面指定被委託者作為自己失能後的監護人,照顧自己的生活,處置自己的財產、權利等。

意定監護是單方法律關係嗎?

(1)近親屬。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近親屬以外的親屬或者朋友,在其願意並具備監護能力的情況下,可以成為意定監護人。

(3)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組織。何為“願意擔任監護人的組織”,法律並未明確,可以包括以下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除此外,其他的養老院、公益組織等也可以擔任監護人,具體適用上,只要是法律未禁止且具備監護能力的組織,都可以成為監護人。

(4)、協商確定監護人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意定監護協議帶有人身屬性,且涉及被監護人將來的重大利益,故為確保有據可查,必須以書面形式設立。

(5)、意定監護是在做出意定監護的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後才生效的。

(6)、意定監護優於法定監護。這充分顯示了民事意思自治原則。

(7)、意定監護不影響法定繼承。意定監護和法定繼承是不同的法律關係,不是一回事。

(8)意定監護是指被監護人在有意思能力時為自己選任監護人,並將自己的人身照顧和財產管理等事宜委託給監護人,待自己喪失意思能力後,由監護人按照被監護人的意願處理生活照管、醫療救治、財產管理、維權訴訟和死亡喪葬等監護事宜的制度。

依據法律規定,意定監護可以選擇一個自己最信任的人,可以是親屬,也可以不是親屬,書面指定被委託者作為自己失能後的監護人,照顧自己的生活,處置自己的財產、權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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