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的監護關係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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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關係成立後,得因法定緣由而終止。出於監護人方面的原因有:死亡,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法定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親屬關係消滅,監護人因正當理由而辭去監護職務或依法被取消監護人資格等。出於被監護人方面的原因有:死亡,已成年,為他人收養,父母不能行使的原因消滅,撤銷無行為能力的宣告等。
1、被監護人獲得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未成年人成年取得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成年精神病人恢復健康狀態時,監護即告終止。
2、監護人或被監護人一方死亡。監護人或被監護人一方死亡的,監護關係不復繼續,當然終止。
3、監護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監護人以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為條件,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也即喪失監護能力,監護關係理當終止。
4、監護人辭去監護。監護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辭去監護。在指定監護人,辭去監護須經協商或提起訴訟由法院判決,擅自辭去的不發生辭去效力。
5、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監護人不履行監護義務或損害被監護人利益的,經利害關係人申請,可由人民法院撤銷其監護。

規定的監護關係終止

法律依據:《新婚姻法解釋三》

第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序要求變更監護關係;變更後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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