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怎麼取消監護人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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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規定怎麼取消監護人關係

法律規定怎麼取消監護人關係

監護是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建立的,但當出現以下狀況時,法律規定可以解除監護關係:

1.未成年人已達成年的法令現實或監護人、被監護人逝世的法令現實,主動免除他們之間的監護聯繫,無須進行某種免除監護聯繫的法令方式。可是對於免除原為精神病患者的監護聯繫,則應通過民事訴訟特別程序,方可吊銷其監護

2.監護人損失監護能力的、監護人不仔細實行監護責任的,或許損害被監護人人身及合法權益的,則應由其他有監護資歷的人或單位提起改變監護人的訴訟程序,吊銷原監護人,重新指定監護人。

二、監護權的變更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分別審理。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

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託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

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將子女送給他人收養,如收養對子女的健康成長並無不利,又辦了合法收養手續的,認定收養關係成立;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不得以收養未經其同意而主張收養關係無效。

綜上所述,由於監護制度是為了保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所以監護人有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如果未履行監護職責,同時符合其他法定條件的才可以解除監護人的監護權,進而解除監護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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