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兩個孩子的撫養權是否會優先女方
一、離婚兩個孩子的撫養權是否會優先女方
離婚兩個孩子的撫養權不一定會優先女方。
如果雙方在兩個孩子撫養權問題上存在比較大爭議時,法院一般會從緩和家庭矛盾和公平的角度出發,判決一方撫養一個孩子的概率會比較大。
當然法院在對於撫養權歸屬的判決上,也會遵循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的原則,如果一方出現不適合撫養子女的情況,比如説有吸毒,賭博等惡習,患有久治不愈的艾滋病,梅毒等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的,或者一方曾經有家庭暴力,或者有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行為的,同時一方長期不履行撫養義務等等這些情形,法院就有可能將兩個孩子的撫養權都判歸給一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二、女人出軌離婚後對孩子的撫養權是否會有影響
女人出軌離婚後對孩子的撫養權一般是沒有影響的。
子女撫養權歸屬,具體如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准許。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三、協議離婚子女的撫養權是怎麼去確定的
對子女撫養問題,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應當從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出發,結合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雙方可以協議輪流撫養子女。
司法實踐中,對於雙方均希望得到子女撫養權的,一般按照下列方式確定: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以隨女方生活為原則,但存在例外:
(1)雙方協議隨男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
(2)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3)女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男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4)因其他原因導致子女確無法隨女方生活。
2、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一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可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另外,雙方撫養條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一方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3、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確定,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四條
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的,對不滿兩週歲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則處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六條
對已滿兩週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一)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三)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七條
父母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直接撫養子女,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的,可以作為父或者母直接撫養子女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根據上述文章中的內容,相信已經解答了離婚兩個孩子的撫養權是否會優先女方的問題。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應該要多瞭解學習一些法律知識,這樣在遇到有法律問題時才能作出正確的判斷,才可以更好的運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還有相關法律問題需要諮詢律師,可以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本站網會匹配專業律師為您服務。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