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侵權責任怎麼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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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權責任

醫療過錯侵權責任怎麼承擔?

1、侵權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因實施侵權行為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侵權行為基本上都是違法行為。侵權責任分為一般侵權責任和特殊侵權責任。

2、一般侵權責任及其構成要件

一般侵權責任是指因行為人對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財產權和人身權,並造成損害的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存在加害行為、存在損害事實、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3、特殊侵權責任

特殊侵權責任是指當事人基於與自己有關的行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別原因致人損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別責任條款或者民事特別法的規定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損失所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規定的特殊侵權責任包括:

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造成的侵權行為;

企業工作人員執行職務造成的侵權行為 ;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侵權行為;

產品質量責任;

高度危險作業的侵權責任;

危害環境的侵權責任;

施工造成的侵權責任;

建築物及其附屬物造成的侵權責任;

飼養動物造成的侵權責任等等。

特殊侵權責任實行過錯推定原則或無過錯責任原則。

二、過錯責任原則

1、本條第1款規定了與《民法通則》侵權責任的基本歸責原則相一致的歸責原則——過錯責任原則。

一般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為過錯責任原則。所謂過錯責任原則,即行為人的行為存在過錯的,就要承擔侵權責任;即有過錯有責任,沒過錯沒責任。

2、過錯責任的構成要件:

要有行為人的侵權行為。行為人的行為包括積極地作為,也包括消積的不作為。

一般而言,侵權行為多是行為人對他人的民事權益實施了積極的加害行為,如毆打辱罵他人,侵佔他人財產等。

在某些特定的情況下,行為人的消積不作為也可能構成侵權,如根據《侵權責任法》第91條的規定,“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在這種情形下,施工人或者管理人應當積極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法定義務或者作為善良管理人的正常義務,如果未盡到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不作為侵權的行為人一般是基於其未履行某種法定義務而產生的,如果沒有法定義務為前提,行為人的不作為一般不構成侵權。

行為人行為時存在過錯。行為人的行為造成了損害,但並非必然要承擔侵權責任,有過錯即有責任,無過錯即無責任。過錯責任的例外情形是無過錯責任。只要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為不以過錯為要件的(即無過錯責任),那麼,行為人存在過錯是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的核心要件之一。

“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所謂“故意”,是指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導致某種損害後果而希望其發生或者放任其發生的主觀心態。所謂“過失”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或者輕信而致其未履行應有注意義務,結果導致損害後果發生的主觀心態。

三是發生了受害人合法民事權益受到損害的後果。《侵權責任法》第2條第2款規定,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受害人受到損害的後果包括但不限於生命喪失、身體殘疾、財產減少、名譽和精神損害等現實損害。因此,應當由侵權人填補其給受害人造成的現實損失。

侵權行為除了對受害人權益造成現實損害之外,也有可能對受害人的合法民事權益造成現實威脅。《侵權責任法》第21條規定,“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也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四是行為人行為與受害人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因果關係是侵權責任的重要構成要件。如果行為與後果之間確定存在因果關係,就有可能承擔侵權責任,無因果關係就無侵權責任。因果關係的類型,一般為一因一果,也有一因多果、多因一果、甚至多因多果。

對於存在因果關係的證明責任,一般由賠償權利人承擔;但諸如環境污染責任、產品責任等特定情形下,法律規定對於不存在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應由行為人承擔。

三、醫療過錯侵權責任承擔情形

1、《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説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説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説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説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醫方在前述有創治療領域,只要其不能舉出書證證明其盡到了説明義務,而在結果上患者身體又受到了損害,醫療機構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未盡到説明義務和患者受損害成為醫方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定條件。

未盡相應診療義務,侵害患者治療權的賠償責任

2、《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七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醫方在診療活動中是否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將是法律考量醫方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重要因素。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以及患者受損害,是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定條件。

違法即過錯,過錯就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

3、《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違法就是過錯,並且是比較嚴重的過錯。根據上述規定:在今後的醫療侵權訴訟中,只要能夠證明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就可直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能夠證明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行為違反了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就可直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結合《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在此情況下,只要患者受到了損害,醫療機構就應當承擔責任。

在病歷上“作文章”就算有過錯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病歷是醫療糾紛中的核心證據.在眾多的醫療侵權案件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採取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以及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的方式做“文章”,妨礙患方維權的現象帶有一定的普遍性。這些做法極大地損害了醫療形象,加大了醫患關係的對立,加劇了醫患矛盾。

根據上述規定:醫方只要存在着上述行為的即算是過錯,醫方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過錯侵權責任的適用範圍很廣,目前在醫療事故中如此。《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對醫療侵權行為及因此產生的醫療過錯侵權責任承擔問題有了詳盡的規定,只要醫院的行為符合侵權責任法中規定情形,醫院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當前我國醫患糾紛必要嚴峻,一旦發生侵權糾紛,最主要的是找出哪一方存在過錯,這關係到責任承擔,還請大家務必保留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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