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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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案例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婚姻法》將被廢止。

新《民法典》離婚財產分割案例

案例來源: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編《婚姻家庭新型疑難案例判解》

基本案情:甲(男)與乙(女)二人對過網絡認識,於2004年3月見面並確立戀愛關係,2004年4月登記結婚。結婚登記之前,達成書面協議一份,其中第6條約定:如果甲向乙提出離婚,甲要做到承諾的以下事項:

(1)婚前所購房屋應歸乙所有(三居室一套,已交房款56萬元,未付款47萬元),甲在離婚後須負責繼續償還房屋未付的購房貸款;

(2)甲婚前所有電器、傢俱歸乙所有;

(3)甲在離婚後每月應給付乙生活費,支付數額為甲工資的70%;

(4)甲在離婚時應給付乙賠償金2萬元。協議也約定了如果乙提出離婚應承諾的事項。

婚後不久,雙方因性格不合產生矛盾,2004年7月甲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乙答辯稱同意離婚,但要求按雙方協議第6條約定處理財產問題。一審法院支持了乙的要求。甲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雙方協議對於婚前財產的約定屬於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故在甲向乙提出離婚時,甲婚前的傢俱、電器應歸乙所有;甲自願在離婚時補償乙2萬元,應予支付;甲承諾其婚前購買的期房歸乙所有,故房屋在婚前由甲支付了部分房款後,甲因此取得的房屋期待產權,以及未取得的房屋產權期待利益,應歸乙所有;雙方關於由甲負擔房屋未付款的約定違背公平原則,在房屋期待利益轉移給乙後,相應的付款義務亦一併轉移,由乙負責償還未付的購房款,在乙將全部未付購房貸款償還後,甲乙之間辦理房屋產權的過户手續;關於離婚後甲將工資70%給付乙的義務,有違公平原則,應予撤銷。

2、法律依據: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3)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一)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

(二)顯失公平的。

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

以上就是新《民法典》離婚財產分割案例的具體內容。總而言之,上文介紹了一個典型的離婚財產分割案例,着重提及當財產分割協議對一方顯失公平或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時,可以判定協議無效。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歡迎您訪問本站網站,我們將為您詳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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