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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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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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

離婚後財產的分割,分割範圍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前一方所得收益是個人財產,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但是夫妻可以約定婚後個人所得歸個人所有。離婚對財產的分割由夫妻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由法院判決,一般情況下對夫妻財產的分割是夫妻雙方一人一半,但是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對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承擔,是夫妻一方個人債務或者經債權人同意,夫妻雙方協議一方承擔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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