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離婚婚前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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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離婚婚前財產分割

隨着社會的變化,夫妻在對待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的態度上也發生了變化,那麼,根據我國婚姻法和最新司法解釋相關規定,夫妻離婚時一般應當如何處理婚前財產呢?本站小編馬上為大家一一介紹。

1、婚前個人購房,婚後按揭還款 ,離婚時房屋歸產權登記的個人,房屋增值有補償。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原文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39條第1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9條第1款: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律師解讀:大家都知道,婚前取得的財產歸個人所有,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一般情況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對於婚前一方通過按揭購買,婚後才取得房產證的房屋,不能機械地以取得房產證的時間來確定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因為買房屋的錢是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並且已經向開發商支付了全部購房款,在婚前就取得了購房合同確認給購房者的全部債權,婚後獲得房產證只是財產權利的自然轉化。因此,只要房屋買賣行為發生在婚前,並且買賣合同已經實際履行,房屋登記在買房人個人名下,就應當以婚前個人財產處理。

對於夫妻雙方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及房屋的增值,應結合共同還貸的款項以及相對應的房屋增值部分,由房屋所有人給對方相應補償。

2 、婚前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原文

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律師解讀:《婚姻法》規定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及知識產權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解釋(二)中也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婚前財產本身產生的增值(如黃金、房屋漲價)或者孳息(如存款利息)等收益,如何處理往往存在爭議。

《解釋三》第五條規定是對“孳息屬於物的所有人”之民法基本原則的詮釋,同時也避免了實際中財產收益是否屬於“投資收益”的紛爭。即今後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無論是“投資”性質還是“自用”性質或二者兼而有之,均在所不問,該財產在婚姻期間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以上內容就是我們關於夫妻離婚婚前財產如何分割的法律解答,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夫妻離婚時,婚前財產歸夫或妻個人所有,即使是婚後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也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你對此還有其他問題,歡迎來電諮詢,我們將盡快為大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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