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離婚分割財產上訴狀應什麼時候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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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離婚分割財產上訴狀應什麼時候提起?

不服離婚分割財產上訴狀應什麼時候提起?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而上訴的,必須提交書面的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雙方當事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具體的格式可以自己從網上下載。

另外,如果當事人連上訴狀都不知道該如何書寫的話,建議儘量委託律師代理上訴,由律師來根據一審審理、判決情況來製作上訴狀,充分陳述上訴的理由,只有這樣才能充分保護當事人自己的合法權益。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六十五條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六條 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上訴狀的分類

上訴狀分為刑事上訴狀、民事上訴狀和行政上訴狀。

1.刑事上訴狀

刑事訴訟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對人民法院第一審案件判決或裁定不服,在法定上訴期限內依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請求撤銷或變更原審裁決或重新審理而提出的訴訟書狀。

2.民事上訴狀

是民事訴訟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或裁定,依法定程序和期限,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撤銷、變更原審判決或裁定,或重新審理的書狀。

3.行政上訴狀

是行政訴訟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對行政案件做出的裁定或判決,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要求撤銷、變更原裁判的一種法律文書。

上訴狀的特點

1.必須是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

2.必須是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一審裁定或判決不服提起的這裏包括兩層意思,只能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即高級以下人民法院所製作的裁判提起的,對最高人民法院製作的裁判,不能提起上訴;只能是對人民法院的一審裁判不服才能提起上訴,我國法院實行兩審終審制,二審裁判是終審裁判,不得再提起上訴。

3.必須是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提起的即在法定的期限內,向製作一審裁判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不能超期,也不能越級

4.是當事人針對一審判決或裁定在認定事實、運用法律或程序上存在的問題提出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上訴狀是針對於一些因不服法的判決而所提起一種文書,對於上訴狀的提起也是有規定的時間的,而且超過了時候就再也沒有上訴的可能性,所以,把握好時候為自己找回損失,而且再寫上訴狀的時候還必須要有證據這樣法院才會進行再次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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