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父母產權證書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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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放棄繼承父母產權證書怎麼寫?

放棄繼承父母產權證書怎麼寫?

註明本人身份、與被繼承人的關係、放棄{準確地址、結構、間數、面積}房屋繼承權的理由、表明系自願放棄,同時説明該房屋繼承權轉移給誰。在協議上簽字、按指紋,標註日期即可。

財產繼承權是公民的一項重要的民事權利,他既可以行使這種權利,以接受其應當繼承的遺產;也可以放棄這一權利。所以放棄遺產又稱放棄繼承,或繼承權的放棄。繼承是繼承人的權利,繼承人可以選擇繼承,也可以選擇放棄。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如果沒表示,則視為接受繼承。法律規定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應當在遺產處理前表示放棄繼承。未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因此,如果想放棄繼承,應該做出表達,這應該通過明確的方式讓人們知道。明確表示,是指當事人以口頭或書面形式明確表達意思的方式。

因此,如果繼承人想放棄繼承,有兩種方式:

1.在繼承開始後和遺產分割前,放棄繼承人分別或同時向其他繼承人口述放棄繼承的意見。

2、以書面形式,如公證機構製作放棄繼承的公證文件;親自書寫的棄權聲明;寫給其他繼承人的信件,有明確的放棄繼承意見。

二、滿足什條件會喪失繼承父母財產的權利?

1、依據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4)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2、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放棄繼承房產的説明書,需要在自願的前提下書寫,存在故意傷害被繼承人的情況,會喪失繼承權;為了爭奪遺產,故意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也會喪失繼承權;有遺棄、虐待被繼承人的情形,情節嚴重的會喪失繼承權,不參與遺產分配,不再繼承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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