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父母留下的房屋放棄繼承權怎麼寫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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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父母留下的房屋放棄繼承權怎麼寫聲明?

對父母留下的房屋放棄繼承權怎麼寫聲明

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聲明人:_____ , 男/女, _年 _月 _日出生,現住 ______,身份證編號____________

本人是被繼承人____的 。被繼承人_____於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市因____去世。

死亡後在_____遺留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規定,本人是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之一,但本人經慎重考慮後決定:

完全自願放棄對上述財產中屬於 遺產的繼承,今後決不反悔。

聲明人:________

__年___月___日

二、放棄繼承權聲明滿足什麼條件才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三、遺產房的法定繼承人順序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喪偶女婿的繼承權】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如果聲明人僅僅表示放棄父母留下的遺產房,那對於父母名下的其他合法財產還是可以依法繼承的,而且放棄房屋繼承權的聲明必須是當事人自願的,受其他人的脅迫才放棄繼承權的,放棄繼承權的聲明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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