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夫妻房產寫一方名字離婚轉移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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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可以夫妻房產寫一方名字離婚轉移財產?

是否可以夫妻房產寫一方名字離婚轉移財產?

不可以。離婚時不可以轉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轉移財產是不合法的行為。夫妻結婚不管時間多長,在離婚的時候一定都是需要對共同財產作出分割。若夫妻本身有約定婚後財產歸各自所有,那其實不會有離婚分割財產的問題。但要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共同所有的話,在離婚的時候夫妻可以先協商分割。無法協商一致的,可以起訴到法院,由法院依法同時根據實際情況做出判決處理。

二、夫妻離婚時財產分割要考慮到哪些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一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6、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

因此雙方如果要離婚時,其中一方把房產寫為自己的名字進行了財產的轉移是屬於違法的操作,如果對方能夠找到證據證明當事人有這樣違法的操作,是可以發起起訴的,那當事人就是屬於在分割財產時只能夠少分財產或者是不分財產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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