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一方有債務被起訴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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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時一方有債務被起訴怎麼辦?

離婚時一方有債務被起訴怎麼辦?

離婚時一方有債務被起訴需要積極的參加訴訟活動。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只要不存在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債權人明知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情形,則一律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共同償還,如果認定是一方債務,那就需要一方償還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約定財產製】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債務是怎麼認定的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債務分析,個人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看:

(一)從法理角度講,不應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認定為夫妻之間的共同債務。根據法律的規定,共同債務不是用在婚姻存續期間,而是用在夫妻之間利用這筆債務共享到的利益。

(二) 從法律角度分析,夫妻之間組成家庭是為了共同生活。

(三)從立法上看,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債務才能視為夫妻共同債務。雖然法律中規定。夫妻共同債務限定為因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相關法律則將夫妻雙方的舉債合意作為判斷夫妻共同債務的補充標準,即如夫妻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即使借款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四) 從民法上講,夫或妻為獨立的個體,並不能因為結婚就混在一起。其中一方借債,在法律上屬於合同行為。具有相對性的。不能讓另一方承擔還款義務

離婚的時候,如果其中一方存在着債務被起訴的情況之下,那麼是需要弄清楚是否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如果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話,雙方都是有還款的責任的,但是如果是單獨於個人的債務的情況之下,是需要有個人來進行償還,這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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