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起訴離婚 - 另一方不同意的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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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起訴離婚,另一方不同意的怎麼辦?

現實生活中常常會出現一方想要離婚,而另一方堅決不同意的現象。如果遇到這種情況,應該怎麼辦呢?在離婚訴訟中,應該如何爭取法院判決離婚呢?詳情請閲讀下文。

因為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還是不準予當事人離婚的標準是當事人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因此,如果一方當事人不願意離婚,另外一方當事人要爭取法院判決離婚,可以向法院證明存在以下情況: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這篇文章,希望通過本文的閲讀能夠幫助你收集有利於法院判決離婚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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