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過到妻子名下可以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4W
夫妻共同財產過到妻子名下可以嗎?

一、夫妻共同財產過到妻子名下可以嗎?

可以,帶着身份證明、房權證、户口本、結婚證、過户確權審批表等材料到房管部門辦理。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夫妻共同房產在過户到一方名下時,前提是該房產是全款房或者是已經沒有按揭的房產,有按揭的房產是不可以進行過户的,需要先償還完按揭。夫妻的個人用品並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的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的時候是不分割的。

二、夫妻共同財產有什麼?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三、家庭共同財產分割的方式是什麼?

依據共同共有財產的分割原則,分割方式包括:實物分割,變價分割,折價補償:

(一)實物分割,當共有財產屬於可分物時分割後不損害財產的用途和經濟價值的,對共有財產分成數份,共有人各執一份。實物分割,特別是對某些生產、勞動工具、設備等財產的分割,要儘可能有利於生產,有利於發揮家庭成員各自的專長。如果共同共有財產分割後,一個或數個原共有人表示要出賣自己分得的財產,而出賣的財產又與其他共有人分得的財產屬於一個整體或者配套使用的,為了提高財產的使用價值,減少糾紛的發生,其他原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權的,應當予以支持。

(二)變價分割,當共有財產不能分割或分割後損害其用途和經濟價值,或者共有人對共有財產均不願實物分割時,可將共有財物作價出賣,各共有人取得相應份額的價款。

(三)作價補償,當共有財產不能分割或部分共有人願意取得實物,部分共有人不願意取得實物的,可將共有財產歸願取得實物的共有人所有,取得共有財物的共有人應按共有財產的價值,給未取得實物的共有人以相當於其實有份額的經濟補償。

可以將夫妻共同財產過到妻子名下,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工資,獎金,生產收益,經營收益,知識產權收益,繼承或贈與所獲得的財產,都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需要夫妻雙方共同管理,若是夫妻倆辦理離婚手續,需要平均分割,最好是一人一半。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