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財產分配協議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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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財產分配協議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一、夫妻離婚財產分配協議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1)協議各方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住所地等;

2)協議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割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4)分割財產的原則、方式、方法、標準;

5)各協議人分得之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6)分割後財產的交付和轉移條件;

7)價格補償和債務承擔問題;

8)違約責任;

二、夫妻離婚財產分配原則有哪些?

(一)男女平等。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

(三)給予補償的原則。

(四)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三、夫妻離婚財產分配糾紛怎麼起訴?

1、準備好民事訴訟狀。

2、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並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準時出席參與訴訟活動。

4、若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應在接到判決書後15天內或接到裁定書後10天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並遞交上訴狀。

四、夫妻離婚財產分配糾紛向法院起訴需準備哪些材料?

1、起訴狀一份並按被告的人數提供副本。起訴狀正本和副本均必須提供原件,原告為個人的必須親筆在"具狀人"一欄中籤名,原告為單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名並加蓋單位公章。

2、主要證據材料,並按被告的人數提供副本(複印件)。包括下列證據:

(1) 證明原告訴權的證據;

(2) 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起訴的民事法律關係的證據;

(3) 證明原告所訴事實、理由存在的證據;

(4) 其他可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的證據。

3、原、被告的身份證明。

4、如委託他人訴訟,另須提交授權明確的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身份證複印件各1份,並同時提供原件供查驗。

5、如委託律師訴訟的,則另須提交授權明確的授權委託書及律師事務所接收委託的證明、函件和律師證複印件。

事實上,夫妻離婚時,財產分割問題本身就可以由雙方自行協商,雙方簽完離婚財產分配協議之後,到婚姻登記機構辦理了離婚證的,財產分配協議才正式生效,未離婚之前,財產分配協議書中的這些條款經雙方協商一致的,還可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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