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房產協議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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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夫妻離婚房產協議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夫妻離婚房產協議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夫妻離婚房產協議是夫妻對房產分割所達成的協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離婚房產分割協議書首先應該有當事人及其婚姻的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身份證號、結婚時間、生育子女時間個數、離婚原因。

2、必須有雙方同意離婚的表示,不以離婚為目的簽訂的協議書,不叫離婚房產協議書。因此,如果雙方未能離婚,則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無效。

3、所需分割的房產的具體情況,面積、地址、門牌號、產權證書等等情況。

4、對夫妻房產如何分割的具體描述,如,房產歸屬於哪一方,並對另一方有何種補償。如果不是一處房產的,則需要對每一處房產都要進行詳細分割。

5、房產何時分割,交付方式。未取得房產的一方何時搬出該房屋。

6、違反協議的責任,違約金的數額及時間要求,雙方發生爭議時的解決方式。以上是離婚房產分割協議書怎麼寫的一般內容,涉及到特殊情況的,還需要將此情況詳細寫進離婚房產分割協議書。在此,需要提醒的是一定要將房產的分割方式、分割時間、違約責任約定清楚,避免以後出現不必要的糾紛。

二、夫妻離婚怎麼分配

(一)、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判決。

(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離婚協議中對於房產分割的共同約定是有效的,因為房產在婚姻當中屬於主要的財產之一,離婚雙方一旦出現分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進行分割。離婚房產協議包含的內容主要體現在房產的基本信息和分割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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