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侵權責任糾紛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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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後侵權責任糾紛誰承擔?

離婚後侵權責任糾紛誰承擔?

一般是造成了過錯的一方來承擔侵權責任的糾紛賠償。

1、其實就是離婚後損害賠償糾紛,是指離婚糾紛中無過錯一方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或者在人民法院判決離婚、調解離婚(明確放棄損害賠償請求的除外)後的特定期限內,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另一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糾紛。

2、離婚後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離婚後的物質損害賠償,一般應以無過錯方在離婚之前遭受財產上的損害而提起賠償請求。離婚後的物質損害賠償,以實際損失為限,以支付賠償金等方式承擔,因離婚而受到的財產期待權損失除外。

3、離婚後的精神損害賠償是在夫妻一方重大過錯致使婚姻關係破裂的,無過錯方以離婚後提起要求過錯方賠償損害。根據規定,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還可根據無過錯方的請求,判令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撫慰金的具體數額可結合多種因素酌定。

離婚後損害責任糾紛屬於侵權責任糾紛,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哪些情形離婚之後是無權要求賠償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於當事人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法律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持。

所以就算當事人雙方已經離婚,但是在離婚之後,如果是存在着侵權責任,那麼也是需要由過錯方來進行承擔的,因為這時候離婚就是因為先出現了這樣的一種侵權,才會導致雙方的離婚,比如説婚內有重婚的現象,或者是婚內有家暴虐待的情形這種情況,那過錯方就必須要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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