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自建房侵權責任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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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自建房侵權責任誰承擔?

一、農村自建房侵權責任誰承擔?

1、僱工受損害,房主(僱主)負全責

僱傭合同關係是指受僱傭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間內,接受僱傭人的指揮與安排,為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勞務,僱傭人接受受僱人提供的勞務並按約定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係。

2、無償幫工受傷,房主應承擔責任

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3、包工頭有資質施工,工人受傷房主免責

承攬合同關係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係。

4、房主(定作人)存在過錯 承擔按份責任

農村蓋房子按其與瓦匠的約定不同可以分為一般僱傭合同與承攬合同,那麼房主在其中所承擔責任的原因也有不同,遇到農村自建房屋發生安全事故,需要根據事故發生的具體時間、原因分析當事人過錯,承擔相應責任。

二、農村建房傷亡事故如何加以防範?

一是法律應就農村建築市場承包資質、施工條件、施工隊等組織的成立條件進行規範,建立農村建房開工審查制度,嚴把工程質量關,並加大對違法建房的查處力度。

二是建議國家有關部門比照交通強制保險推行農村建房強制保險制度,房主或承包人必須為施工人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等保險,一旦發生事故可以得到一定的補償,以增強各方抗風險的能力。

三是建議強化建設部門的管理職責,對個體工匠的資質等級、工作年限等進行登記,並定期進行安全、技術學習、培訓和考核,使個體工匠市場規範化、統一化。

農村蓋房修屋的工程都是由一些鄉村建築隊承擔,他們安全意識不強、技術水平不高,施工設備簡陋、缺乏監督管理,造成農村房屋建設中引發的各種人身損害糾紛也不斷增多。一旦在房屋建造時發生工人人身傷亡事故,建房户和包工頭往往都覺得不應該由自己承擔責任,當事人之間矛盾大,調解比較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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