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因彩禮引起的訴訟案件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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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因彩禮引起的訴訟案件怎麼處理?

一、法院因彩禮引起的訴訟案件怎麼處理

法院對彩禮糾紛案件的處理: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那麼在分手後,法院應判決女方歸還彩禮;如果雙方在結婚後確實沒有共同在一起生活,或者是男方因婚前給付彩禮導致自己生活困難的,那麼在二人離婚後,法院就可以讓女方退還彩禮。如果夫妻雙方不存在上述情況,那麼彩禮在離婚後依法歸女方所有,女方無需退還。

二、女方可以拒不返還彩禮的情形有哪些

1、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

這種情形下一般不予返還,無論是理論上、司法解釋的規定上、司法實踐上還是風俗習慣上,認識是一致的,本文不再贅述。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

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對該種情況確定不予返還,主要理由:首先,在當地廣大農村地區,一貫將舉行結婚儀式並共同生活視為男女結婚的標誌。雙方一旦結婚,就成為了一家人,婚約就自然的過渡到婚姻階段,訂立婚約的目的包括給付彩禮的目的都已經實現。接受彩禮的女方在人們的心目中,就由一個大姑娘變為了媳婦,其道德評價就會降低。

3、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

男女雙方同居生活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雙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為一個名符其實的家庭。如果雙方解除這種所謂的“婚姻”關係,將會給女方造成更大的傷害。因此,確定這種情況下彩禮不再返還。

4、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的。

一方面接受的彩禮已經在共同生活中花費掉,其權利的客體已經不存在,屬於返還不能;另一方面彩禮用於共同生活,事實上已經與“夫妻”共同財產相混同,也不應當返還。

5、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

因為男女雙方訂立婚約後,就以未婚夫妻的名義交往,在交往過程中,雙方都在為將來締結婚姻做着準備,其中一方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也會給對方帶來很大的痛苦。這種情況下婚約的解除並不是當事人的意願,如果在將彩禮予以返還,就有點不近人情,與風俗習慣相違背。這裏需要註明的是,在死亡前已經起訴的應予除外。

彩禮退還也是必須要符合條件的,只要男方有證據能證明自己的觀點,那麼就可以要求女方退回,這可以由雙方協商,如果協商不好就可以走訴訟的程序來解決,法院也是會結合法定的條件來處理此案件,如果不符合條款,女方是無需退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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