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可以寫在遺囑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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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繼承可以寫在遺囑裏嗎?

一、放棄繼承可以寫在遺囑裏嗎?

是不可以的,繼承人不可以在遺囑裏寫放棄繼承權。遺囑是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繼承人無法篡改遺囑,但當繼承人繼承遺產時,可以選擇放棄繼承。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遺囑一般是確定什麼人繼承遺產,而不是寫誰不能繼承遺產。確定了誰繼承遺產,就等於確定了誰不能繼承,所以在遺囑裏面寫放棄繼承是多餘步驟,但也不是不能寫。被繼承人定立遺囑的時候,只能就遺產的分配等事宜在遺囑中寫明,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的行為,只能由其本人作出,不能在遺囑上註明。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怎麼放棄繼承權?

1、書面方式。這是基本的方式。放棄繼承是單方法律行為,被放棄的遺產將由其他繼承人繼承,沒有其他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全部放棄或者遺產將由其他繼承人繼承,沒有其他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全部放棄或者喪失繼承權的,將按無人繼承的遺產收歸國家或集體組織所有。

放棄繼承用書面方式表達,就更顯慎重,而且有利於穩定被放棄的那部分遺產再轉移的法律後果。實踐中,用書面方式放棄繼承,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到公證機構輸放棄繼承的公證文書;

(2)親自書寫的棄權聲明書;

(3)寫給其他繼承人的有明確的放棄繼承意見表示的信件等等。

2、口頭方式。如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分別或者同時向其他繼承人口述放棄繼承的意見。在訴訟中,繼承人向人民法院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要製作筆錄,由放棄繼承的人簽名。

繼承權包括兩種涵義,其中一種是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它是指繼承開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遺囑的指定而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即繼承人所具有的繼承遺產的權利能力。即享有客觀意義上的可能性繼承權。

另一種是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它是指當法定的條件(即一定的法律事實)具備時,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留下的遺產已經擁有的事實上的財產權利,即已經屬於繼承人並給他帶來實際財產利益的繼承權。

繼承人放棄繼承不可以寫在遺囑裏,放棄繼承權可以做出書面表示,也可以以口頭的方式,這是單方面的法律行為,要繼承者自己書寫放棄申請,放棄有明確的時間限制,必須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配之前提出才有效,否則是無效的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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