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放棄繼承委託程序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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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區繼承人放棄繼承,可以委託他人到辦理繼承的公證處和其他繼承人一起辦理繼承公證手續,可以在繼承公證書上由代理人代替簽署放棄繼承的協議。

北京放棄繼承委託程序如何辦理?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遺產繼承當事人可以委託他人代理申辦公證,但申辦遺囑、遺贈扶養協議、贈與、認領親子、收養關係、解除收養關係、生存狀況、委託、聲明、保證及其他與自然人人身有密切關係的公證事項,應當由其本人親自申辦。

公證員、公證機構的其他工作人員不得代理當事人在本公證機構申辦公證。

放棄繼承權實際上是對繼承地位和繼承份額的放棄。放棄了繼承權,自不必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負擔清償的責任。但是,這並不意味着繼承人可以因此而不履行法定義務。比如,負有扶養、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即使放棄了繼承權,對被繼承人生前因生活、就醫所形成的債務,仍應在自己的義務範圍內負擔必要的償還責任。又如,繼承人不得以放棄對已故配偶的遺產的繼承權為由,規避對雙方子女的撫養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在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指出:“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綜上所述,國家相關法律規定,繼承權作為合法繼承人的應有權利受到相應法律保護,如果當事人主觀意願放棄繼承權,可以通過委託他人的形式完成,但是必須按照相應法定程序步驟並且經過公證確認,對於繼承程序已經完畢的情形下,原則上不再受理放棄繼承權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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