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戀愛時購買的金鐲子要返還 - 而手機不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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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律師談婚約財產糾紛:為什麼戀愛時購買的金鐲子要返還,而手機不返還?

為什麼戀愛時購買的金鐲子要返還,而手機不返還?

杭州婚姻律師今天要談的問題是:戀愛期間男方贈送給女方的貴重禮物,分手後女方需要返還嗎?

男女戀愛期間一般性的日常交往範疇的財物贈予,視為一般性贈予,分手後通常不得要求退還

在戀愛期期間,基於結婚的目的,給予對方比較貴重的財物或比較大額的轉款,因此這種自願的的贈與行為,視為是附條件的贈與行為,當締結婚姻目的無法實現時,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這部分是可以要求返還的。

杭州婚姻律師李曉娟用一個案例來講述一下,什麼是戀愛期間的一般贈與行為,什麼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行為。

原、被告於2018年12月中旬經人介紹相戀,當時雙方均系離異狀態。2019年2月14日情人節,原告為被告購買價值2499元的華為手機一部,15921元的老鳳祥“足金999手鐲”一個,雙方交往至2019年端午節前夕分手。

原告認為上述物品系基於結婚目的贈送給被告的,現被告不同意結婚,上述物品應予返還。

被告認為手機和手鐲系2019年情人節原告送給被告的情人節禮物,是雙方交往過程中的贈與行為。

另原告主張其母曾給被告2000元禮金,應一併返還,被告自認收到禮金,但金額為1000元。庭審中雙方調解未果。

一審法院認為,

原告依據民俗習慣向女方贈送的金手鐲,應屬於以締結婚姻為目的、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現雙方已無締結婚姻可能,被告應將金手鐲返還給原告。

至於華為手機以及原告母親贈送的1000元禮金,應屬雙方戀愛期間的一般贈與行為,對原告要求返還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被告返還原告金手鐲,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原審基於民俗習慣,認定男方向女方贈送的金手鐲,屬於以締結婚姻為目的、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因雙方已無締結婚姻可能,判決女方應將金手鐲返還給男方。原審判決符合事實和法律,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最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以上,依據民俗習慣向女方贈送的貴重禮物,應屬於以締結婚姻為目的、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如果不能締結婚姻關係的話,贈與方可以要求返還。

戀愛期間為表示愛意贈送的禮物,為情侶間的一般贈與行為,分手時,贈與方無權要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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