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後男友要求返還戀愛款項 - 法院: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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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院網訊(張靜維)近日,四川省宜賓市敍州區人民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審理了一起男女朋友在戀愛期間轉賬引發的民間借貸糾紛案。

分手後男友要求返還戀愛款項 法院:不支持

2017年8月,原告小李(化名)與被告小紅(化名)通過網絡相識,兩月後確定戀愛關係。在戀愛關係存續期間,雙方通過手機微信或支付寶相互存在經濟往來,其中原告小李向被告小紅轉款33筆共計37152.85元,最小金額68元,最大金額6000元;被告小紅向原告小李轉款13筆共計18850元。另外,原告小李為被告小紅支付手鍊款1435元、手機款3598元。

2019年6月,雙方因生活瑣事產生分歧,原告小李心力交瘁,在氣憤的情況下提出了分手,隨後再次聯繫被告小紅,卻發現電話已經拉黑、微信不回,就此,兩人戀愛關係終止。遂原告小李向敍州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小紅返還戀愛期間的借款。

被告小紅辯稱,雙方繫戀人關係,長期共同生活,資金往來密切有特殊性,比如原告轉賬有520元(520諧音“我愛你”)、527元(527諧音“我愛妻”),屬於網絡信息時代具有特殊含義的金額,屬於愛意表達而非借款。除愛意表達的轉賬外,其他款項往來歷經時間跨度大、次數多、金額小,也未出具債券憑證,有違民間借貸交易習慣。戀愛期間為被告購買手鍊、手機的支出均屬於贈與,也符合通常的生活邏輯。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案涉款項均發生於雙方戀愛關係期間,戀愛關係期間使用對方資金、互相贈與款項的發生具有高度蓋然性,符合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此種情況下,原告要承擔比一般民間借貸更為嚴格的舉證責任來證明其借貸主張,即原告更應持有相應確鑿的債權憑證以便與雙方之間的共同消費、贈與款項相區分。雖原告能夠證明先後向被告轉款37152.85元以及支付購手鍊、手機款項的事實,但轉款或付款時並未明確約定款項性質,且至今不能證明雙方形成了借貸合意。

最終,法院基於案件事實,根據相關法律判決駁回原告小李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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