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孩子撫養權與監護權證明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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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孩子撫養權與監護權證明區別是什麼?

離婚孩子撫養權與監護權證明區別是什麼?

1.監護權重於撫養權,監護權是法定權,撫養權是協商或裁判授權。

2.監護權從法理上區分,屬於親屬法中的身份權;撫養權問題,一般多作為義務對待,但是它也是一種權利,而且是和人身密切相關的權利,它基於血親而產生。

3.有監護權並不代表有撫養權,有撫養權一定有監護權。

孩子撫養權公證需要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證、雙方約定撫養權的書面協議、孩子的出生證明,然後雙方當事人親自共同向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之後取得公證書。不能協商解決孩子撫養權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主要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另外,父母其中一方不直接撫養子女的應按時支付子女的撫養費。

二、離婚孩子的撫養權怎麼判?

離婚後孩子的歸屬,哺乳期內的孩子,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父親則需按月按法院的判決或雙方協議的數額支付孩子的撫養費。2週歲以下的孩子,一般隨母親生活。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三、離婚變更撫養權條件是什麼?

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5、根據以上規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個條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撫養權。

離婚後,孩子由誰撫育,應從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在這個前提下,夫妻離婚時可以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倆離婚之後,撫養權是可以協商決定的,孩子在兩週歲以下,一般是跟隨母親生活的,由母親撫養;孩子在2~8歲之間,要考慮雙方的經濟條件,孩子的生活質量,來確定撫養權;如果孩子的年紀在八週歲以上,要尊重孩子的個人意願,確定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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