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車輛財產分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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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車輛財產分割如何處理?

一、離婚車輛財產分割如何處理?

協商分割,協商不成可以起訴讓法院判決。

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保留付款憑證。除非父母明確表示是贈與自己孩子一個人的,否則就是共同的。那麼婚後贈與的車子應該是均分的。車子在婚前購買的,並且登記在個人名下,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分割一方名下的車輛,應該以離婚時車輛的價值為準,而不是以當時購置價格為依據,折舊是家電及車輛、房屋裝修等消耗品上的常見情形。如果雙方能夠協商的,可以通過向車輛中介市場打聽二手車輛的市場價格,也可以用行業通用的成交均做參考。上面的內容都是雙方可以協商的前提下自行進行計算車輛價值方式。

如果在訴訟中雙方無法協商一致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對車輛進行評估,由專門的評估機構作出評估,評估時間一般在一個月左右,也可能會延長兩至三個月。如果雙方對評估結果沒有重大異議,不再申請重新鑑定的,法院就會按照評估結果價格分割。

車輛管理所在辦理夫妻間的車輛產權過户時,如果憑法院判決書,僅需要支付很少的過户登記費用,如果是協議離婚,按二手買賣收取税費。

二、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是什麼?

1.男女平等原則。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就是指在一方存在過錯的時候,離婚財產分割照顧無過錯方,及對無過錯方對分財產。此項原則根據地區的實際操作不同,沒有明確的定論。主要還是看法官是否認可此項分割標準。

雖然車子屬於動車,但在我國也是採取的登記主義,即需要實際將車子過户登記在自己名下,那麼才能獲得車子的所有權。當然,因為車子的價值比較大,而在購買的時候也就有可能出現雙方共同出資,或者一方給首付之後共同還貸的情況。只能對不同的情況,自然的處理也就是不同了。

在我國的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房屋、車輛等都是屬於家庭的重要財產,此時也是在夫妻雙方的婚姻關係無法存續的時候,需要重點處理的問題,其中最為困難的問題,是對夫妻之間的房產的的分配,此時是比較複雜的,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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