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簽定的離婚協議書有效嗎
一、自願簽定的離婚協議書有效嗎
自願簽訂的離婚協議具有法律效力,但是需要辦理離婚登記後才會生效。
離婚協議可以當做一種附條件生效的協議,所附條件就是辦理離婚登記,當這個條件成立時離婚協議就會生效;反之條件不成立協議就不會生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二、離婚協議約定還貸方有效嗎
離婚協議約定還貸方對雙方有效,但不能對抗債權人。
對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都負有償還責任。即使離婚協議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後,主張由另一方按照離婚協議承擔相應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民法典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可以大致分為如下幾類:
(1)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如購置共同生話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債務:為支付一方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
(2)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3)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夫妻從事正當的文化、教育、娛樂活動,從事體育活動等所負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4)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例如,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扶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及因個人實施違法行為所欠債務,婚後一方為滿足個人慾望確係與共同生活無關而負的債務等。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如果在婚前或者是婚姻存續期間約定各自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的,也約定了債務各自承擔。此時,夫妻中的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所負債務的一方的財產清償。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的,如屬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第三人有權要求夫妻應當共同償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三、離婚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
離婚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視該協議是否滿足法律的規定:
1、協議雙方必須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也就是雙方是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籤署的,而不能是在一方被欺詐、被脅迫的情況下籤署
3、不得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不能規避法律或者損害國家、集體及第三人的利益,也不能約定處理其他家庭成員或第三人的財產的歸屬,比如不能約定生男就支付生活費,生女就離婚就屬於無效協議。
4、婚姻關係合法有效,若是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則不適用離婚協議;
5、須採用書面形式,如果經過公證程序後,該協議的法律效力更強。
綜上所述,婚內財產協議必須要同時符合上述五種條件的時候,才具有法律效力。
離婚財產的分割如下:
1、雙方協商的原則。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男女平等原則。不能歧視婦女,不能認為婦女掙的少,就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無過錯方的原則;
4、給予補償的原則。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離婚的條件具體如下:
1、夫妻雙方感情破裂,只要夫妻感情破裂,經過調解無效,法院一般就會准予離婚;
2、如一方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有家暴、虐待或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下落不明等情況,雙方因為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等。
綜上所述,如果要離婚的話,只要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就可以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如果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係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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