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撫養權一方遺棄孩子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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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後撫養權一方遺棄孩子怎麼辦?

離婚後撫養權一方遺棄孩子怎麼辦?

離婚後撫養權一方遺棄孩子可以請求變更孩子的撫養權。法律會為孩子考慮在哪邊生活得更好,更有助於成長撫養權屬於誰,遺棄不利於孩子的成長。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二、撫養權如何確定?

如果雙方就孩子撫養權的問題,不能達成一致,可以選擇訴訟的方式解決。法院對孩子的撫養權的判決一般本着對孩子有利的原則進行判決,如生活條件,撫養能力等。以下是相關依據: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准許。

同時,如果一方不管孩子的行為非常嚴重,有可能涉嫌犯罪,遺棄罪,可以選擇報警。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孩子的撫養權確定這方面的問題必然是需要考慮到孩子的實際需要,還有就是父母的經濟方面的承受的能力,所以也是需要綜合考慮來進行判斷的,綜合其中一方存在遺棄孩子等相關的行為,肯定是不能夠獲得孩子的撫養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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