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不屍檢是否有用?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1W

一、醫療糾紛如何進行屍檢

醫療糾紛不屍檢是否有用?

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屍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

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屍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屍檢過程。

二、醫療糾紛患方不同意屍檢怎麼辦

在現實中,該案例具有一定的典型意義。因為,在不少因患者死亡引發的醫療糾紛中,往往有一個難點就是屍檢的問題,即患方執意認為醫方存在診療問題,但又考慮農村有風俗,堅決不同意進行屍檢。這則案例就是以醫方的敗訴而告終。它給醫院提出了一個新問題,即應對死亡病例引發的醫療訴訟。由於屍檢在事故鑑定中起着決定性作用,怎樣讓患方接受進行屍檢呢?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 18 條規定: “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 48 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 7 日。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拒絕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

但是,實踐中處理類似的醫療糾紛,醫患雙方進行“談判”必不可少。每一次談話,醫方總是認真記錄,可每次醫方讓患方家屬在記錄上簽字時,患方多以記錄內容不真實為由拒絕簽字。有的甚至還執意要求醫方作出解釋並賠償。這時候,醫方應當怎麼辦?有權強行進行屍檢嗎?

司法解決醫療糾紛,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其中的“事實”並非客觀的事實,而是有證據證明的“事實” 。應對這樣的糾紛訴訟,如果患方的律師通過特別代理的方式,不讓患方家屬出庭,而是自己全權代理,並在法庭上堅持説明患方不懂醫,是醫方故意拖延,超過法定屍檢時間,影響了對死因的判定。這樣的話,根據舉證責任倒置,一旦法院要求醫方出具證據證明,醫方將處於被動局面。

為了防範類似醫療糾紛,筆者建議,在臨牀診療過程中,若發生患者死因不明,或患方對治療過程不滿意時, 醫院應當預見到可能發生醫療事故糾紛, 隨時妥善封存保留醫療所使用的藥品、殘液及器械,並及時、詳細地記錄病情變化及治療搶救過程。

如患者家屬對死亡原因提出質疑,醫院應及時申請屍檢。如果患方家屬不同意作屍檢,醫方無法強行屍檢,但須在病歷上寫明,並要求患方家屬簽名認可。倘若患方家屬拒絕簽字,醫方最好通過錄音以保存視聽資料,或者通過“第三方” ,如請求同病區不相關的病友見證簽名,或撥打 110 並記住警察的警號,或找居委會或公證機關進行公證等,總之,要充分保全證據,以備在打官司中口説無憑。

總之,在醫療糾紛案件中,如果醫院或者司法部門提出屍檢,患者如果拒絕屍檢的話,那麼,如果敗訴,患者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了,因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一些醫療糾紛案件中,為了明確患者死亡原因,必須進行屍檢,好了關於醫療糾紛不屍檢是否有用就聊到這裏,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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